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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东执民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邵江亮与朱国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江亮,朱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邵江亮。委托代理人:陈美亚。被执行人:朱国芳。现在服刑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江亮与被执行人朱国芳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到位4800元;现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在宁波市江东区福明街道邵家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份分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413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张晓霞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