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湘0703执3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20-06-15
案件名称
严小君与吴中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严小君;吴中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703执3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严小君,女,195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执行人:吴中秋,男,195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申请执行人严小君与被执行人吴中秋合同纠纷一案,鼎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703民初42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严小君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严小君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0703民初42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的申请。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孙建平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刘阳阳代理书记员 熊盛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