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开民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胡艳芝、冯静珍、王健诉被告唐淑焕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冯某某,王某某,唐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773号原告胡某某,女,1950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滦县。原告冯某某,女,1933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滦县。原告王某某,男,1978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滦县。委托代理人宋双喜,河北滦天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某,女,1975年10月11日生,汉族,工人,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冯某某、王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贾凤兰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邵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