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邛崃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邛崃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被执行人汪某某。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的(2012)邛崃民初字第4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汪某某现在外务工,家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同意,现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尚未受偿的4000元予以确认,待发现被执行人汪某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邛崃执字第3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胜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