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襄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襄民初字第184号原告张某某,女,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离婚纠纷自行和好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