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法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贺某与曹某、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曹某,贺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001号申请人贺某、曹某。被执行人贺某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定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贺某某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2655元、执行费1830元,申请执行人已将案件款全部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定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