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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世民诉被告杨利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383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李锁祥,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锁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89年2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89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1年1月1日生育又胞胎子女,子取名王某甲,女取名王某乙。原、被告双方由于婚前了解够,婚后双方性格差异大,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不休,一直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常常离家不归,2000年11月17日再次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2008年9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后来又撤诉,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1991年生育孪生子女一对,女孩取名王某甲、男孩取名王某乙,现均已成年,并开始独立生活。在婚后的生活中双方多次发生争吵,被告因此经常离家出走。2000年11月17日,被告再次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2008年9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又撤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表1份、渭滨区高家镇枣园村村委会证明1份、本院(2008)宝渭法民初字第1433号民事裁定书1份、本院对被告之母张凤娥调查笔录1份,及原告陈述在卷为证,原告提交证据已经经过本院审查,本院调查笔录已经经过原告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导致双方离多聚少,被告多年杳无音讯,不尽家庭责任,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请应当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无法查清,本案不作处理,等被告下落明确后可另案诉讼。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晓华代理审判员  惠 超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