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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蔺民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曾琴与骆国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曾琴;骆国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蔺民初字第1304号原告曾琴,女,生于1990年11月19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代理人胡良坤,古蔺县惠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骆国海,男,生于1981年2月2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曾琴与被告骆国海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曾琴于2012年5月2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琴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琴承担。审判员  马银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丽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