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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三初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优普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优普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张华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570号原告:西安优普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金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卜娟娟,女,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张华,女,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原西安优普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优普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优普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优普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优普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西安优普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英俊审判员  杨建刚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