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滦民重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唐山佳鑫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滦县环保设备经销门市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佳鑫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滦县环保设备经销门市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重字第13号原告唐山佳鑫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立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滦县环保设备经销门市部。法定代表人王增群,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河北靖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佳鑫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滦县环保设备经销门市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山佳鑫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660元,鉴定费20000元,合计286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薛 荣审 判 员 尹文蕊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伦燕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