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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蛟民一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刘敏诉蛟河市热电厂多种经营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蛟河市热电厂多种经营管理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蛟民一初字第305号原告刘敏,男,52岁。被告蛟河市热电厂多种经营管理处,驻蛟河市铁东街39号。法定代表人刘仁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敏与被告蛟河市热电厂多种经营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敏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主体有误,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00元,免收。审判员  张长伟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