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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象法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秋超与蒋又花故意伤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秋超,蒋又花、唐苏秀、马金秀、蒋佳佳、曹梅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象法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周秋超。被执行人蒋又花、唐苏秀、马金秀、蒋佳佳、曹梅秀。申请执行人周秋超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0)象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24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蒋又花、唐苏秀、马金秀、蒋佳佳、曹梅秀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已依法执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象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莉审 判 员  刘圣兴审 判 员  莫燕彬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兼书记员  阳征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