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仙民初字第259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泽亚与陈雄杰、郑志晶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泽亚,陈雄杰,郑志晶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2592号原告陈泽亚,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人林成全,男,194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陈雄杰,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郑志晶,女,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泽亚与被告陈雄杰、郑志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泽亚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泽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泽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千七百九十八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千三百九十九元,由原告陈泽亚负担。审 判 长 林文良审 判 员 林明添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梅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