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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广州佐晟化工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茂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794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7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茂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李松蓢社区第二工业区荣泰佳厂房五栋五楼B区。组织机构代码:69555751-7。法定代表人:陈开均。委托代理人:谢东杰,该公司财务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佐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江埔街江埔村15经济社。组织机构代码:68327619-5。法定代表人:叶玉婵,经理。委托代理人:殷风君,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金茂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佐晟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金茂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金茂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656.4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金茂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新  文审 判 员 翁  艳  玲代理审判员 林    博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芳原(兼)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