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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宁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娣凤服装厂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候先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江宁区娣凤服装厂,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候先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江宁行初字第26号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娣凤服装厂(以下简称娣凤服装厂)。负责人施弟凤,女,1964年9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徐龙,江苏上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法定代表人张巧林,区人社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栾修龙,区人社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周道刚,区人社局干部。第三人候先芳,女,1972年8月25日生。原告娣凤服装厂诉被告区人社局及第三人候先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娣凤服装厂以已与第三人候先芳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娣凤服装厂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娣凤服装厂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娣凤服装厂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娣凤服装厂负担。审 判 长  吕润进代理审判员  金 峻人民陪审员  芮乐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王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