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一初字第156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程绍崇与程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绍崇,程平,贾丰开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1569号原告程绍崇,男,1957年8月29日生,住平度市。被告程平,男,1963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第三人贾丰开,男,汉族,住莱西市。原告程绍崇与被告程平、第三人贾丰开合伙纠纷一案,原告程绍崇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绍崇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绍崇撤回起诉。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邮寄费120元,合计6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车延新审 判 员 刘月纯人民陪审员 王宏伟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