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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156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程绍崇与程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绍崇,程平,贾丰开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1569号原告程绍崇,男,1957年8月29日生,住平度市。被告程平,男,1963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第三人贾丰开,男,汉族,住莱西市。原告程绍崇与被告程平、第三人贾丰开合伙纠纷一案,原告程绍崇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绍崇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绍崇撤回起诉。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邮寄费120元,合计6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车延新审 判 员  刘月纯人民陪审员  王宏伟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