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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增法民二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蓝秀华与吴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秀华,吴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增法民二初字第409号原告蓝秀华,住广东省增城市。委托代理人李剑铭,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振华,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高新会,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秀华诉被告吴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蓝秀华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其不再追究被告吴振华的民事责任为由,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秀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5元,由原告蓝秀华负担。审判员 钟 凡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颖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