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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贡井民一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廖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贡井民一初字第213号原告廖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以自愿与被告李某某协议离婚为由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羽彤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