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涧民三字初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光宇与贺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宇,贺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三字初第252号原告李光宇,男。被告贺团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宇诉被告贺团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光宇于2012年5月28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750元,保全费3370元,由原告李光宇承担。审判员 :杜六斌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师丽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