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山民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南华涛与张彦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山民初字第00261号原告南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邢涛平,山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某某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南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