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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113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郜庆风、米浩与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庆风,米浩,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1135号原告郜庆风。原告米浩。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菲,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被告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迈克星苑B-903。法定代表人李成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西萍,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朝辉,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郜庆风、米浩诉被告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庆风、米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审 判 长  叱红梅代理审判员  刘 洁代理审判员  蒲婷婷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国良打印:扈艳红校对:李国良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