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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清远市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秀云、郭庆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秀云,郭庆桐,郭永东,邓丽琼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1485号原告:清远市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北江二路三十四号新世纪大厦A1座一、二、三层。法定代表人:黄振邦,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庭佳,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永昌,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秀云,女,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郭庆桐,男,194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郭永东,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邓丽琼,女,194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梁秀云、郭庆桐、郭永东、邓丽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市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6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48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钟展强审 判 员  潘金桥代理审判员  胡 敏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洁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