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石某与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24号原告石某。被告欧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欧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 判 长 吕建明代理审判员 唐国军人民陪审员 秦桂生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祚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