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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民初字第1978-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范洪岩、赵传美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朱国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1978-1号原告范洪岩。原告赵传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东风东街307号。被告朱国家。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就地扣押被告朱国家被扣留于安丘市公安局交警队的鲁G×××××号牌(该号牌已注销)肇事车一辆。上述查封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查封人可向本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初立江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