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立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东莞百和粉体涂料有限公司与亿信电子科技(惠州)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莞百和粉体涂料有限公司,亿信电子科技(惠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5-30核稿人稿件已核,请院审批。毛振良2012-5-29拟或稿拟单稿位人吴海平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立保字第42号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立保字第42号原告:东莞百和粉体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大井头村。法定代表人:郑新隆。被告:亿信电子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龙溪镇岐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杨西江。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百和粉体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亿信电子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亿信电子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价值为188875元的银行存款、机械设备、原材料等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亿信电子科技(惠州)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博罗龙溪支行(账号:44×××33)账号内的存款188875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机械设备、原材料等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机械设备、原材料查封期间由被告保管。二、冻结原告东莞百和粉体涂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款:谢志强在中国银行惠州博罗龙溪支行(账号:62×××24)账号内的存款188875元。上述查封、冻结财产,银行冻结的期限为6个月,自2012年5月29日至2012年11月29日止;其余财产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2年5月29日至2013年5月29日止。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吴海平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童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