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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2271-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永谋诉被告段佩、高武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谋,段佩,高武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2271-1号原告王永谋委托代理人赵会斌被告段佩委托代理人吕永红被告高武选委托代理人张攀峰本院受理原告王永谋诉被告段佩、高武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于2012年5月28日上午九时开庭,并在2012年4月28日将传票送达原告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代理人签收。开庭时间原告王永谋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11800元(缓交在执行中扣除),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王永谋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杨养荣代理审判员  刘康军代理审判员  李 江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