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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执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吕芝花、孙瑞国等与陈玉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芝花,孙瑞国,孙娟,陈玉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951号申请执行人吕芝花,女,1953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孙瑞国,男,1978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孙娟,女,1980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陈玉兵,男,1970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芝花、孙瑞国、孙娟与被执行人陈玉兵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玉兵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1)平刑初字第2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情况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为民审判员  刘忠华审判员  黄永亭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玮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