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执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吕芝花、孙瑞国等与陈玉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芝花,孙瑞国,孙娟,陈玉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951号申请执行人吕芝花,女,1953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孙瑞国,男,1978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孙娟,女,1980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陈玉兵,男,1970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芝花、孙瑞国、孙娟与被执行人陈玉兵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玉兵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1)平刑初字第2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情况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为民审判员 刘忠华审判员 黄永亭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玮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