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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仙民初字第262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严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2626号原告严某,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陈某,女,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诉被告陈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某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严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爱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