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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323号���告陈某,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钟某,1985月5日10日出生,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2年5月21日以双方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周镜泉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智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