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323号���告陈某,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钟某,1985月5日10日出生,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2年5月21日以双方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周镜泉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智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