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枣民三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7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余少华与董金霞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少华,董金霞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民三初字第1536号原告余少华。委托代理人刘多荣,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金霞。委托代理人赵志勇,河北晨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少华诉被告董金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彦辉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晓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