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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吴民初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7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弓探民、弓探龙、贾惹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弓探民;弓探龙;贾惹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吴民初字第00285号原告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弓探民,男,汉族。被告弓探龙,男,汉族。被告贾惹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弓探民、弓探龙、贾惹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审判员 张 鹰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安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