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魏民初字第0112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1129号原告石某某,女,汉族,农民,魏县人。被告栗某某,男,汉族,农民,魏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已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栗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吴学绪审判员 吴文纲审判员 栗运会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封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