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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魏民初字第0112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1129号原告石某某,女,汉族,农民,魏县人。被告栗某某,男,汉族,农民,魏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已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栗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吴学绪审判员  吴文纲审判员  栗运会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封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