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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7

公开日期: 2019-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米公支行与襄樊新襄阳饭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米公支行;襄樊新襄阳饭店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08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米公支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35号法定代表人洪国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新生,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襄樊新襄阳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环山路。法定代表人杨志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刚,湖北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米公支行与被告襄樊新襄阳饭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米公支行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米公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米公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肖春杰审 判 员  杨 帆人民陪审员  张永林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淑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