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襄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襄民初字第57号原告常某某,男,生于1962年2月10日,汉族。被告卢某某,女,生于1966年8月2日,汉族。原告常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常某某于2012年5月27日以其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审判长 陈素娟审判员 张双召审判员 安静珂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晓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