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永吉经济开发区口前村村民委员会与永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产权抵押担保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吉经济开发区口前村村民委员会,永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永行初字第3号原告永吉经济开发区口前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齐红霞,主任。住所地永吉经济开发区口前村。被告永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齐加力,局长。住所地永吉县口前镇建设路24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吉经济开发区口前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永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产权抵押担保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其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吉经济开发区口前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跃军审判员 肖金宝审判员 沈建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