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汉民初字第0082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汉民初字第00826号原告龚某某,女,汉族,生于1979年11月7日,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蒿坪镇。被告候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7日,汉滨区人,住本区大竹园镇。原告龚某某与被告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承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龚某某于2012年5月17日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原告龚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 承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七书记员 黄福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