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枣城民一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范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枣城民一初字第105号原告范某。被告王某。原告范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1年8月下旬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属再婚,双方与前夫(妻)所生子女均已成年。双方结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脾气粗暴,且不信任原告,双方为家庭琐事经常吵架,被告并殴打原告。2012年1月下旬,双方为家务琐事再次发生争吵,被告殴打原告,致双方分居。分居期间被告有时半夜敲我的门,把我的门锁撬了。双方婚前相识时间极短,婚姻基础差。脾气性格差异,被告殴打原告双方分居一个月有余,使本来就十分脆弱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未提交答辩状,庭审中辩称,不同意离婚。我认为我们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们没有打过架,也没有吵过架。我们今年3、4月份还在一起生活。我没在半夜里敲过她的门,更没有撬锁。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确定本案的争执焦点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针对争执焦点,原告称,我们感情确已破裂,我们经常吵架,被告对我不信任,经常怀疑我,侮辱我的人格并对我进行打骂。分居后常在半夜敲我的门,撬我的锁,对我生活造成困扰。被告还在分居后以同意离婚为由把我骗回去并锁起来,限制我的人身自由。我们已经无法共同生活,坚决要求离婚。针对争执焦点,被告辩称,我觉得我们感情没有破裂,她现在如果回来,我还会像原来那样待她。关于原告说的经常吵架不是事实,吵过一次两次的。关于原告说的敲她的门,我只在起诉前去找过她一次,但并没有撬锁。分居期间我是给她打过电话叫她回来过,但她的离婚条件我不能接受。针对争执焦点,原告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1年8月下旬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属再婚,双方与前夫(妻)所生子女均已成年。2012年4月双方分居。经调解双方各持己见,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愿意和好,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原告要求离婚,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愿意和好,故对原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范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范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书峰审 判 员 窦新华人民陪审员 张召军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