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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法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郑家新与张争明、王玲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家新,张争明,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郑家新。被执行人张争明。被执行人王玲。本院在执行郑家新与被执行人张争明、王玲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青法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茂方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继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