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滑民一特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贾翠兰申请宣告宋相坤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滑民一特字第1243号申请人贾翠兰,女,1926年7月24日生。申请人贾翠兰申请宣告宋相坤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贾翠兰称,宋相坤是其儿子,2002年6月份宋相坤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已满9年,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宋相坤死亡。经查,宋相坤,男,1963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滑县老庙乡南徐村。2002年6月21日(农历2002年5月11日)宋相坤和同村其他人一起去西安打工,在路上失踪,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查无音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5月24日《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宋相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现已届满,宋相坤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宋相坤和其他工人一起去西安打工,在路上失踪,至今未归,经多方查找,至今查无音信,且经本院在报刊公告查询,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贾翠兰作为其母亲申请宣告宋相坤死亡,符合法律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宋相坤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卢大勇审判员 景素祯审判员 吴俊鸣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翠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