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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法执指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黄爱莲、杨光富、孙桂兰、杨佳慧、杨佳莹、与杨心奎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爱莲,杨光富,孙桂兰,杨佳慧,杨佳莹,杨心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指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黄爱莲。申请执行人杨光富。申请执行人孙桂兰。申请执行人杨佳慧。申请执行人杨佳莹。被执行人杨心奎。本院在执行黄爱莲、杨光富、孙桂兰、杨佳慧、杨佳莹、与杨心奎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潍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继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