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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吴继普与吕保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继普,吕保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532号原告吴继普,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委托代理人王明建,山东兴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保宾,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原告吴继普与被告吕保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杨会为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和解,被告履行了义务,原告吴继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所有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继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会为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腾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