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吴继普与吕保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继普,吕保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532号原告吴继普,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委托代理人王明建,山东兴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保宾,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原告吴继普与被告吕保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杨会为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和解,被告履行了义务,原告吴继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所有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继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会为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腾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