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秦民重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7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王升学与赵志远、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胡家村第二村民小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升学,赵志远,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胡家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重字第00001号原告王升学,男,汉族,1955年11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牛建,男,陕西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志远,男,汉族,1937年11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谢凌浩,女,陕西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师焕朝,男,陕西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胡家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骆权利,该村组长。委托代理人王馨,女,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王升学诉赵志远、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胡家村第二村民小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升学于201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之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升学撤回起诉。诉讼费6131元,减半收取3065.5元,由原告王升学承担。审 判 长 程保理助理审判员 文 娟助理审判员 黄 晶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