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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执字第04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046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池某。本院在执行周某某与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池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0)昌民三初字第010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绍军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