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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民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定民初字第996号原告刘某,女,住定州市。被告郑某,男,住定州市。原告刘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世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认识不到一个月后在互不了解的情况下于××××年××月××日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和,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共同生活三个月,便于2010年元月分居至今。现在夫妻关系已彻底破裂,并且没有和好的可能。为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郑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全对,分居时间是对的,是我在收到传票时才认识到关系破裂,她也没有跟我说过离婚,我过年时给她打电话没有联系上,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11月2日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12月4日举办结婚仪式。原、被告婚后由于脾性不和,双方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农历正月19日,被告外出打工后,原告回到娘家居住,此后双方再无联系。原、被告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由于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且分居已达两年之久,可认定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郑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世彤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东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