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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裁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陈建峰与赵志中、赵平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裁字第221号陈建峰申请执行赵志中、赵平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6日作出(2011)新民初字第3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建峰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债券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新执字第2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和平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朝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