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裁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陈建峰与赵志中、赵平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裁字第221号陈建峰申请执行赵志中、赵平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6日作出(2011)新民初字第3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建峰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债券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新执字第2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和平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朝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