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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民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杨xx与被告薛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薛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城民初字第00319号原告杨xx,女,xxx.委托代理人杨xx,陕西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xx,男,xxx.原告杨xx与被告薛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委托代理人杨xx,被告薛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xx诉称,我与被告因双方感情基础差,性格和生活方式差异大,婚后虽共同生活,但始终为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这些年来,我一直和自己的父母承担着婚生女的抚养职责,被告对我和孩子关心很少,甚至长年也不主动和我联系。我对双方婚姻感到彻底失望,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所以我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薛xx辩称:原告诉求离婚纯属意气用事,诉状陈词与事实相悖,尽管夫妻之间偶尔有摩擦,但彼此脾气性格尽知,勤劳安分,努力生活,希望原告给我和孩子一个幸福的家,故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8月份经人介绍认识谈婚,同年12月28日依法登记结婚,1993年12月1日生育一女薛x,现年19岁,婚后由于双方在处理婚姻家庭事务中方法欠妥,导致双方发生矛盾。原告于2012年1月31日起诉到院,要求与薛xx离婚,本院受理后,庭审中进行了调解,因双方争议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等载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夫妻双方虽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发生矛盾和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孩子是父母的希望,孩子的成长需要一个和谐稳定的家庭为基础。故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杨xx与薛xx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善庆人民陪审员 :张玉芳人民陪审员 :贠翠英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 胡 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