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信中法民终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吴向成、周谋珍与被上诉人邹庆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向成,周谋珍,邹庆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信中法民终字第4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向成(又名:吴大山)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谋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庆春上诉人吴向成、周谋珍因与被上诉人邹庆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1)光民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向成、周谋珍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邹庆春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1)光民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买 戈 良审判员 杜 亚 平审判员 连 振 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洋(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