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涧民一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一初字第170号原告蒋某某,女。被告李某,男。本院在审理蒋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0元免交。审判员 高凌梅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