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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涧民一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一初字第170号原告蒋某某,女。被告李某,男。本院在审理蒋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0元免交。审判员  高凌梅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