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绍民终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6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俞祥福与楼岳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祥福,楼岳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民终字第2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俞祥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李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楼岳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松益。上诉人俞祥福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1)绍诸民初字第2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俞祥福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李全、被上诉人楼岳锋及委托代理人蒋松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1)绍诸民初字第25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方��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