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执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崔旭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旭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094号申请执行人崔旭伟。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中华大厦六层。负责人刘延军,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崔旭伟支付医疗费10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41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将案款全部交至本院,现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波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超 更多数据: